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贵州省信合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本基金会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基金会关注贵州公益事业,为贵州公益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弘扬诚信合作文化,倡导诚信价值观。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8万元,来源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辖行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及联社)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1号金融城8号楼贵州农信大厦23楼2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
(四)改善人居条件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科研活动;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或为本基金会的资金捐赠、项目管理、资金运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熟知基金会的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愿意为基金会服务;
(五)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六)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他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理事资格,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后罢免:
①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
②一年中有三个月以上生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
(四)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享有知情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基金会提供有关材料;
(五)出席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六)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八)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基金会的发展情况;
(九)听取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并对秘书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提出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审议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选派;
(二)贵州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贵州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并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基金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对基金会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并提出意见;
10.负责实施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项目;
11.检查或抽查所捐助项目的落实情况;
12.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辖联社(行)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维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类公益支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笔200万元以上的捐款;
(二)占用资金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的投资活动;
(三)周期超过三年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贵州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贵州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贵州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贵州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经贵州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贵州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贵州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下,用于本基金会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贵州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2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